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加上去年出台的相关政策,“十四五”科普进口税收政策“红利”的落地开始提速。
去年4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随后,为确保这一政策的顺利落实,相关部委同期出台《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加上此次出台的《清单》,三份文件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单位核定、减免税手续办理以及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用品清单等问题。
“《通知》《办法》和《清单》三份文件紧密关联,共同构成‘十四五’科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科技部人才与科普司三级调研员杨启明表示,作为“十四五”期间科普产业能享受到的“红利”,《清单》的出台宣告科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地,相关单位可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清单上科普用品的进口减免税手续。
当前,全国各地科普基地、中心数量不少,到底哪些能享受到“红利”呢?
政策明确,可以享受“十四五”科普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名单应由科技部或者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及所在地直属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进入名单的科技馆,需拥有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确保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能力;进入名单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等科普基地要有专职科普工作人员的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拥有开展科普活动的能力且有稳定的经费投入,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优惠或免费开放不少于20天。
“需要注意的是,可享受政策的进口单位名单是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及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杨启明强调,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应按照实际情况制定核定进口单位名单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按要求及时函告当地海关。
那么,到底哪些用品可以享受“十四五”科普进口税收政策“红利”呢?
财关税〔2021〕26号文规定的是从境外购买或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核定。
而此次印发的《清单》进一步对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用于特效场馆画面播放的银幕、激光数字投影机、数字播放系统及音响系统,光学天象仪和高速摄影机在内的科普仪器设备;图书、报纸、杂志、期刊、地图,化石、标本、模型在内的科普展品;专门用于科普工作的软件及软件许可证在内的科普专用软件。
杨启明表示,不同于此前只有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才能享受减免税,《清单》中“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三类可以减免税用品,是经科技部多方努力争取到的,也是第一次出现在海关减免税目录中,进一步扩大了科普进口用品的减免税范围。
此外需要明确的是,《清单》虽然是2022年3月10日印发,但实施日期是从2021年1月1日起,至第一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的应免税款,准予退还;以后批次的名单、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对于已征应免税款,则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